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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改造法律法规(成都改消防管道)

2025-06-13 10:33:0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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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修订)

单位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督、计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成都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抽查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