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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后就知道怎样判了)

2025-08-28 02:58:06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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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法官也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对案件管辖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法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调解。庭前会议情况需要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庭前会议制度

法律分析: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是怎样规定的

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庭前会议规程

法律分析: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

1.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除规定4类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外,还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当然,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不会导致庭前会议的必然召开,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申请要予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则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必要的则无需召开,但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关于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庭前会议可能仅解决回避、管辖、不公开审理等争议较为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辩护人等可能一时不在当地,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在不影响庭前会议质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用灵活方式召开庭前会议,既方便诉讼,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3.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庭前会议一般由承办法官主持。同时,考虑到合议庭还有其他成员,且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负责,在承办法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情况下,规定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4.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同时,基于保护被告人权益,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以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要求,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关于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首先,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特别是庭前会议中,涉及被告人口供的场合(包括对审前口供的异议及非法口供的排除),可参照庭审程序,分别组织被告人逐一参加庭前会议;其次,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注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5.关于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召开,是其应有之意。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第四条 注意总结和推广试行“三项规程”的经验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贯彻“三项规程”为契机,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要采取实地考察、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共同提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强化正面宣传报道,营造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会有什么结果

不会有什么后果。

庭前会议指的是开庭前举行的会议,也就是说在正式开庭审理或者审判之前所召开的会议。庭前会议主要讨论了如何进行审理和审判。开庭的结果指的是在开庭之后的最后的审理或者是审判的结果,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后对其进行审判或者审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