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女性权益保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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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怎样维护女性权益
- 2、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 3、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 4、妇女权益指的是什么?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 现在我们也还能时常听到身边“独立女性”的呼吁,“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不是假的,但是总是会发生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那么怎样维护女性权益?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1
立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立法保护。法律是武器,要想保护女性权益,离了法律肯定不行,现在我国现行有很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专门的条款来规定女性的权益问题。
执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执法保护。执法保护,是指遇到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之时,执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绝不能姑息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行为让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司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权益,常见的司法部门就是检察院、法院利用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假如有人胆敢侵犯女性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司法的惩治,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社会保护。这里的社会保护是指一些社会手段,也就是说利用一些社会手段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这些社会手段就是指一些社会组织自发组织的从事公益性保护,对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或者帮助女性来维权。
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就是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的权益,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所以做这些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千万不要浮于表面,因为假如工作只能浮于表面的话,这工作无论如何都是开展不好的,而且还会让好的政策流于形式。
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二就是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措施好不好,不光是要看措施的完整性或者具体性,还得要注意看措施的可行性。一项措施要好,就必须要是可行的才行,因为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即使制定得再完美,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就相当于一个花瓶了。
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三就是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的权益,这是一项长期的事,因为社会在发展,观念也在进步,人们对女性的权益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女性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的,所以保护女性的权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长期的坚持才行。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2
一、什么是妇女权益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如何维护女性权利
(1)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2)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更切实可行。
(3)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4)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5)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6)严肃查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性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述权,健全妇女信访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委,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业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怎样维护女性权益3
我国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200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外,《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或特别规定。
有的女人甚至醉心于男人的宠溺之中,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殊不知“宠溺”里面有一个“溺”字,那就是有可能淹死的意思。一旦对男人的宠爱产生依赖,就失去了自主适应生活的能力。万一有一天丈夫离开了,女性可能就像离开水的鱼一样无法生存。
女性应该把安全感建立在自身上,时刻保持自己个人权益的意识。女性当然希望能从感情上获得安全感,但同时也要构筑自己的安全感。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社交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对方断了金钱的供应,你也能自己养得起自己和孩子。
不少女性在职场上是被歧视的,尤其时已婚已育或者怀孕的女性。不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而是面对压力的时候更要抬头挺胸,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这个社会中还是处于一定的弱势群体,所以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我们都需要好好的维护,下面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1
一、职场、公共场所性的骚扰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的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的骚扰。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
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患者是没有结婚权利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结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使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保护了婚姻各方的权利。
三、民法典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
比如,有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一直无法摆脱囚禁受胁迫的状态,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从摆脱胁迫行为后开始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来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扩大。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条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或者丈夫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点。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当场办理离婚证。
而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先登记,一个月过后夫妻仍坚持要离婚的,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防止了意气用事草率离婚现象,对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任性的小女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中也相应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设定的一个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确实经过冷静期仍确定要离婚的夫妻,第二次诉讼时应当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离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八、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原来婚姻法规定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轨、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比如婚姻被撤销的或者最终婚姻被确定无效的,离婚的时候也可以索要赔偿。
这个规定对于婚姻中总是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是一个兜底保护条款,最大程度保护了女性权益,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九、民法典物权编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个权利确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对女性朋友来讲,至少保障了两种情况下的合法权利,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丧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离,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产权所有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
那么另一方根据设立的时间一直居住该房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情况是在一线城市离婚时,房产价值较大,客观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享有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情形,对于婚姻中处于较弱地位的女性来讲,既维护了她们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2
01、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03、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杀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04、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05、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06、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7、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08、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09、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3
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1、性的骚扰的禁止权;
2、婚姻的撤销权;
3、离婚冷静权;
4、感情破裂离婚权;
5、夫妻共同的财产权;
6、幼儿的抚养权;
7、无过错的索赔权;
8、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的骚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罩,但很多的人都不懂得使用,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懂得法律,用好法律这个保护伞,以下是关于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1
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
(1)要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有权依法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诉讼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可以向大众媒介披露并批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2
1、分清敌友,统一战线。诚然现在对女性仍有很大的刻板印象,女生和身边人讲述时也会遭受不理解,那么正确做法是从明事理的角度,让对方了解到不公,而不是输出情绪,让本应支持自己的亲人、恋人远离自己。(因为女权吵架的父女、情侣可不在少数,本来他们都可能支持你们的,一但输出情绪就会在你们之间筑起一道墙)
2、理论高度,逻辑闭环。要从理论高度提出说法,并且形成逻辑自洽。比如生孩子问题,这是夫妻两人共同决定的,自己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要孩子可以从情理、法理,以及别的角度表达自己想法,但是“要孩子难道是你家有皇位继承吗”这种说法极为低级
因为这么说的时候就彻底把自己物化了,换个角度,如果男的真的是达官显贵,你就愿意一生再生?显然不对,不能从物质角度反驳男权,不然自己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
还有那个“普通且自信”的言论,本来就是个喜剧包袱,达不到被引用当做原理的高度,用得越多,矛盾越激化。所以,一定要加强哲学原理思考和认知,从理论高度提出问题。
3、内部因素,决定成败。我们都知道决定事物发展的因素是内部因素,内部因素是主要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从某方面来讲,争取女性权益需要女性付出大量努力提高自己,才有机会改变现状。
目前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女性一直在呼吁,但不具备实现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呼吁就收效甚微。那么,一定要提高自身能力,地位和力量是自己努力争取来的,只有当你有了地位和能力后,才能将你所在群体的诉求付诸实践。
写在最后:导致女性输出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是男性的不理解加之讽刺挖苦,我觉得,不理解很正常,但讽刺挖苦就是人品问题了
这类人是导致男女问题激化的原因之一,所以,我希望男性朋友们能多换位思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自身觉悟,当自己身边女性说出类似问题时,能站在对方角度看待问题,想想女生提出此类问题的背景和原因。
如何维护女性合法权益3
造成维权难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知识匮乏
女性自身的文化程度低,权利意识欠缺,对法律不了解,使一些女性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自知,知道了也不懂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不知不觉从受害人成为侵权行为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加之我国的律师及法律援助
目前多集中于城市,使农村受害女性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帮助。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既不懂守法,也缺乏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加之,维权途径的有限性,女性在权益受侵害后,凭感觉采取以暴制暴方式,从而走上侵权道路。
(二)高额维权成本
处于社会及家庭弱势地位,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也是造成女性维权被动主要的原因。所有的救济手段中诉讼的经济及时问成本最高,时间长、花费大。维权的高成本导致有些女性在权益受侵害时为避免诉讼,选择了“自行解决”方式,从而引发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犯罪发生。
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女性也往往因经济困难造成诉讼困难。据统计,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面对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没有律师参与诉讼,女性也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女性自身心理缺陷
见诸报端的这些事件,矛盾双方本完全可心平气和协商解决,但由于女性易受情感支配,遇事不冷静,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由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
由于先天心理特征及社会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相对偏激、敏感、不自信,缺乏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法律不信任,对诉讼恐惧,这些心理因素既是女性}侵权行为的原因,也限制了其应诉能力,决定了她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传统思想习惯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集体主义
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民众本身又极为“厌诉”,遇到侵权事件大多选择找亲友调解这种比较温情的方式,只有少数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因家庭暴力造成对女性本身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时,大多数受害女性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往往最终选择忍气吞声。
(五)社会维权体系不足
目前,社会对女性的权利救济状况不尽人意,缺乏健全的社会化维权格局;较重视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薄弱,有许多受害女性的投诉得不到解决,直接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诉讼中,打击重于保护,强调对加害人的制裁,而缺乏对受害女性保护的实际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赋予保护妇女权益的国家强制力作用有限,女性想通过法律真正实现权利救济并不容易。
妇女权益指的是什么?
妇女权益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应受到保障的原则,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获得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妇女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来看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二、从妇女的历史地位来看
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男权,夫权制度的国家,妇女长期处于被剥削,被欺凌的地位。古代,妇女成了婚姻的附属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出嫁后,也就只有服从丈夫的份了,如果夫对其妻不满意,一纸休书便可休妻──封建社会男人是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
同时封建社会还把女人的脚裹起来,让她们足不出户,让她们成为男人和家庭的附属品和牺牲品,所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几乎都由男人去控制,妇女没有任何权益可言。
如今虽然妇女得到了解放,但是受几千年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可见,保护妇女权益相当重要。
三、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来看
妇女占人口的一半,中国妇女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群体,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了二分之一,世界上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中国妇女。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妇女和男子一起共创中华民族的文明,并且赢得了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
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制度和法律的实施,妇女蕴藏的聪明才智空前地得以发挥,在创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国内外赢得了“半边天”的盛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广大妇女在全面参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在家庭方面,因为女性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具有天生的母性,她们对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具有男性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见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发挥妇女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而且妇女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尺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