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领养孤儿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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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养?
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流程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应提交的证件领 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 份证;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 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 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此 外,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 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 况证明。
(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程序领养人符 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 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 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后,直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 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 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 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 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
哪里可以领养孤儿
领养孤儿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收养人领养孩子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怎样领养孤儿院的孩子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
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流程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应提交的证件
领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程序
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领养孤儿要什么条件
领养孤儿要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且本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只要收养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收养孤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