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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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住宅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和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农民进入建制镇(不含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落常住户口并领取《自理口粮户口簿》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建造住宅。第三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镇规划统一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下列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二、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它形式。第五条 城镇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须持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发建房证明;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建房证明和城镇规划,经审查批准,确定建房地点、面积和四至,发给《建筑许可证》;
三、动工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按照《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审查无误,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
四、住宅竣工一个月内,由建房人持《建筑许可证》和房屋设计图纸,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六条 《建筑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建造的,须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第七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新建区毗邻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点二倍。旧城区内一般不得建造平房。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应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废地。禁止侵占良田、菜地、道路、通道、城市绿地和其它公用土地。禁止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游览区建造住宅。确需征用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第九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按正式户口人数每人平均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同一城市的异地住宅)。占地面积的标准为:二至三人户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六十五平方米;六人户以上的不得超过七十五平方米。第十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按照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第十一条 原来住有公房又新建住宅的,新房建成后应交出原住公房。
拒不交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所建新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房所用的土地、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等,来源必须正当,禁止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的土地、资财或平调劳动力、运输力。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房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违法建造的住宅,要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从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河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
观点网讯:日前,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依据通知具体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个贷逾期风险,是当前做好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原来以逾期管理为主向以贷款管理为主转变,把贷款管理作为重点领域。
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内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各中心要不断探索完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具,发挥电子稽查信息精准预警作用,全面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密切监测贷款逾期风险,深入查找风险高发点。
各中心要从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配套制度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入手,研究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此外,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截至2021年底,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7225.50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发放额4235.99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90.4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119.14万元,全省个人住房贷款平均逾期率为0.31‰。
河南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8月1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该事项于2021年7月30日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决定,今年9月1日起,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将由现在的4%下调至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哪?
点击进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各省辖市报名并通过的考生,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部门领取,具体发放工作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部门务必于3月25日前安排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省厅领取证书。
省直、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报名并通过的考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证书领取地点说明
1、省直、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通过考生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
2、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1815房间领取。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放2020年度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