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诉权(形成诉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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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上的形成权是怎样的
- 2、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 3、形成诉权是形成权吗?
法律上的形成权是怎样的
法律上对于形成权是怎样定义的 形成权,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a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 中的追认权、 可撤销合同 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 债务人 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 债务 免除权、 合同解除权 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 买卖合同 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间接 代理 中的第三人的选择权。 b 民法典 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民法典上的形成权: 遗嘱 撤销权、 继承权 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 b民法典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 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离婚 请求权、 收养 关系解除权。 (3)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 诉讼 行使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无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2、形成权的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3、形成权的行使: (1)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4、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 (2)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例如: a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 b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C 债权人撤销权 不是形成权,但适用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5、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1)债权人撤销权;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法律上对于形成权的定义,首先最主要的对象就是行使人,作为当事人单方面的权力行为。这种行为的适用情形,一般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当事人都有着相应的权力,而这种权力能够使得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有效的实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形成权的概念有两个要点,一是单方行为,二是影响法律关系。根据第二个特点,形成权可以划分为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及撤销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比如优先购买权,权利人通过向对方发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在双方之间建立了 买卖合同 关系,类似还有追认权。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这样的还有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即具体规定债权债务内容的权利。另外这种情况还有,在法律规定多种救济方式时,进行选择,此为确定对待给付的范围,如可以在解约和减价之间选择,可以在延长租期和减少租金之间选择。注意这里指这种选择是形成权,而不是减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权。
撤销权,是要通过一个诉讼来实现形成权,称“形成诉权”,广义上也属于形成权,虽然与仅仅依赖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权不同,但是法院的诉讼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实际上形成诉权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约束形成权行使得结果,简洁的说,也是一种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二、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
1、解除权;
2、变更权;
3、追认权;
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
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
6、选择权;
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
9、介入权。
三、形成权的分类
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角度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为法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
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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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行使的限制
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社会的权利思想渐成为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一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
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
(1)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五条),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
(3)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其二,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
(2)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该条中的“撤销”实该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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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诉权是形成权吗?
形成诉权吧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
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形成诉权(间接形成权),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扩展资料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形成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形成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