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劳动仲裁(厦门劳动仲裁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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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厦门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一)国营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集体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内联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私营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贯彻着重调解原则。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依法独立办案。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组织第六条 凡已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国营、集体、内联企业应按《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可设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指定的代表组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私营企业也可设立相应的机构。第七条 市、区、县应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委员。
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同级工会和经(贸)委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仲裁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员的任命方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管辖与回避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部属、省属、部队属、市属党委建制的国营企业、内联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上款除外的本辖区内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岛外各区、县仲裁委员会不受上述两款限制,管辖本辖区内所有劳动争议。第十条 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区、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管辖内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交区、县仲裁委员会办理。
区、县仲裁委员会认为案情重大或复杂案件,也可以请求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市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区、县请求后五日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对不受理的,必须在决定后二日内书面通知区、县仲裁委员会,区、县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继续办理。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第十二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成员为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成员会议作出回避决定。
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第四章 案件受理和处理第十四条 国营、集体、内联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和要求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被推举的代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全体职工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全权委托书。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为四至九人,并且有共同理由和要求的,可以参照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争议情况,查明争议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调解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厦门劳动仲裁的电话
劳动仲裁委均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打114或12333问就可以;
另外,劳动仲裁委不接受咨询,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与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去申请就可以。
厦门劳动仲裁网上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
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
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有很多人发现,自己是以一个职业招聘到这个企业,但是进了这个企业以后,又别随便换成了另一个岗位,换了岗位工资却没换,那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1
缺乏协商一致和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变动的形式要求。在劳动者不认可的情况下,单位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只能认定为单位的单方行为,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企业调岗是不是违法看劳动条件有无改变。
解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经过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第二、双方须对变更后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工作岗位和薪酬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协议一致是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亦有权拒绝变更,双方应当按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实务操作。由于现实中,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就岗位和薪酬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单位来讲,要事先将调岗调薪的具体条件以书面化、明确化,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在上述条件符合后,应当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作为劳动者应当尽快和单位协商恢复岗位和薪酬,协商不成应在调岗调薪后一个月内提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调岗不调薪是否属于违法2
公司调岗不调薪为何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4年8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2009年10月李某和北疆饭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任大堂副经理,合同期二年。2010年6月10日,北疆饭店以综合考核的方式,在保持李某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调到总台领班。李某收到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文件后,在该文件上签字。2010年6月19日起,李某不同意岗位调整,未再去北疆饭店上班。
此后,北疆饭店未支付李某2010年6月1日至19日的工资1000元。随后,李某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北疆饭店产生纠纷,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北疆饭店的劳动关系,并由北疆饭店支付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10800元。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李某、北疆饭店自2010年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北疆饭店一次性支付李某工资1000元,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10月诉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北疆饭店根据上述指标,将李某的岗位适当调整,维持其工资待遇,并不违法。李某拒绝北疆饭店工作安排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非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李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只支持北疆饭店支付李某工资1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于2011年3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北疆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北疆饭店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北疆饭店因工作需要调整李某工种须经双方协商。而北疆饭店以本单位自己进行的综合考核为依据,单方面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大堂副经理和总台领班在劳动条件上存在需要上夜班的差异,李某对此不能接受,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某于2004年8月进入北疆饭店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累计工作5年10个月,北疆饭店应根据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合计为10800元。
【法官意见】
企业调岗是不是违法 看劳动条件有无改变
企业对员工调岗不调薪,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这是审理本案的焦点所在。就此,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张南日。
张南日介绍,企业对员工调岗不调薪是否违法,要以劳动条件是否改变为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管理的方便,只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进行较为笼统的规定,或只对岗位类别作出规定,如管理、销售、技术员、技工等等。也有的单位由于经营情况发生改变,对所辖岗位的设置进行调整,如取消、新设岗位,或者变更原有岗位的名称、职责。
用人单位适当调整内设岗位和人员是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实践中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不动摇劳动合同基础的前提下,根据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岗位作适当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根本违反,就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用人单位调岗后是否还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虽然法律没有对劳动保护或者条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具体规定,但是一般可以从不同岗位的薪资报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工作环境以及安全卫生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北疆饭店将李某的岗位从大堂副经理调到总台领班,虽然在薪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方面没有明显变化,但是大堂副经理的工作时间至晚上11点,无需上夜班,而总台领班平均每月有5至6天的时间需要上夜班。这种工作时间的差异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也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难以预料的,因此应当认定北疆饭店对李某的岗位调整改变了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条件。所以,北疆饭店应依法对李某予以赔偿。
【实务解析】
行政文件不可替代补充协议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和调整。实践中,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之一。
在不同的案件中,调岗的理由、情形各有不同,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评价调岗行为是否正当,往往还会涉及如何平衡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问题,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很容易产生分歧。本案的处理,为审查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正当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在本案中,北疆饭店在对李某的岗位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并未与李某签订任何补充协议,而仅仅以传达通知的形式让当事人签收。单位内部的通知实际上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与合同意义上的协商一致不属于同一范畴,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收通知,缺乏协商一致和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变动的形式要求。在劳动者不认可的情况下,单位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只能认定为单位的单方行为,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厦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在哪?官方网站是什么?
厦门仲裁委员会暂无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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