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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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刑事案件期限是多久
- 2、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是多久
- 3、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多长时间
- 4、刑事案件办案时间
- 5、刑事案件办案期限
- 6、刑事案件侦查期最长是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正常情况下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刑事案件整个过程要经历从公安机关立案,拘留,逮捕,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这其中,时间比较长的程序期间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间为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是多久
刑事拘留30天、审查逮捕7天、侦查期限60天、审查起诉45天、法院审理45天.以上合计197天,这不包括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会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这三个司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多长时间
所处的阶段不同,办案期限不一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个阶段的期限各不相同。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法院审理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审限通常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正常情况下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刑事案件整个过程要经历从公安机关立案,拘留,逮捕,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这其中,时间比较长的程序期间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间为一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刑事案件侦查期最长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