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利息(公积金利息降了之前贷款也会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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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公积金账户利息利率是多少
- 2、住房公积金利息是多少
- 3、公积金利息多少
- 4、公积金利息是多少
公积金账户利息利率是多少
10000元定期一年的年利率是3.25%,到期的利息有325元;
公积金的利息计算是这样规定的:上年度归集缴交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定期存款的利率(2.85%)结息,当年度归集的按活期利率(0.40%)结息。如果一个人上年度公积金的余额有10000元,结息后的利息为285元。
两者相比较,同样是一年,定期存款的利息比公积金的高。
住房公积金有7种用途。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住房公积金利息是多少
公积金的利息是按照1.5%来计算,假设你有1万公积金,那么可以获得的利息为10000*1.5%=150元,公积金的利息是每年结算一次,结算日期为上年7月1日至6月30日。
【拓展内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公积金利息多少
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4.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7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一、从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6%下调至2.35%。
二、从2014年11月22日起,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5%下调至4.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4%下调至3.75%。
三、从2014年11月22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公积金利息是多少
公积金利息规定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也就是年利率1.50%。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