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证据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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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怎么量刑
刑法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罪该怎么判刑?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判刑规则:依据我国《刑法》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相关规定,触犯本罪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从重予以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毁灭证据罪,是怎样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关于毁灭证据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另外一个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产生已经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从理论上说,本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态。
但是,由于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很难认定为情节严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人必须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相关案例:
41岁的李某在石景山开了一家烤鱼店,2015年零时,服务员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三人与顾客王某及其女儿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
王某称,当天他和女儿去烤鱼店吃饭,晚上11点,还没吃完,一名饭馆男服务员(李某甲)就让他们先结账,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打了起来。
王某双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女儿肘部、双膝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还说,打完架之后的下午,李某让一个朋友带着他、李某甲、李某乙去了张仪村。
说要把他胳膊打折,好跟对方轻伤抵轻伤,就不用赔钱了。李某乙用钢管打张某的左臂,然后去医院拍片,但发现没有骨折,随后李某乙又用钢管打张某的右臂,还用板凳腿打。
可是到医院一拍片,还是没有骨折。饭馆老板李某说,当时让张某把胳膊弄伤是想造成更严重的伤,能和对方谈判,没想到用硬物砸了好几次胳膊都没断。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四要素?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