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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承包土地可以买卖吗)

2026-01-18 23:08:2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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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承包土地是什么意思

全国人大网刊载土地承包法释义,针对你这个问题可以看看这段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转租等等。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自愿的行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你的理解的一些情形是这样的,例如,承包土地转包或者承租土地转租就是体现你说的那种意思:“(我以后还想务农,可以到期后从你手里拿回承包权,是这样么?)而你手里有很多土地经营权,你形成了规模种田?”,当然有的转包承包人等耕种一定规模土地,达到了种田规模了。

承包土地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即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例如,对于耕地的承包期,本法明确规定为30年,并且第二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再如,对于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

我国法律和国家政策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要订立承包合同,完善合同管理。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1991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核心要素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协议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通过电话交谈等达成的协议。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但是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即因为没有书面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责任。考虑到既要适应当事人要求交易便捷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合同的订立规范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楚,有据可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本法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以便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起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但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只是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以是不同的。本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也是必备条款,因为没有规定标的物的数量,标的多少无法确定,合同难以成立。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同样,有了标的、数量,还有很重要的条款就是质量,标的物的质量是对标的物品质好坏的判断标准,质量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承包合同中,同样需要把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尽量写清楚、明确、具体。承包合同的标的自然是承包方所承包地的农村土地。在承包合同中,首先应准确填写所流转地块的名称、四至,明确合同标的物所指。实践中由于各地的地块名称大多采用的地方方言所指,很容易模糊不清,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用现代定位技术明确流转地块的准确位置,并附上测绘图纸,这样就能更准确地表明地块所处方位。在标明地块的名称、四至的同时,还应记载地块的面积大小,土地面积可以用亩、分、平方米、公顷等为单位,双方可以根据当地习惯选择计量单位。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判断土地质量等级的指标包括有效土壤厚度、有机质含量、耕层质量、土壤养分状况、土壤健康状况、障碍因素、灌溉能力、排水能力、酸碱度、耕层厚度等。为了确定耕地质量等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将耕地质量划分为10个等级。在承包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对承包地的质量等级进行测定,将测定出的土地质量等级写人合同。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对“农业”的范围,农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土地承包政策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政策建立了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农村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承包户、农村农民进城落户不会无偿收回土地、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四个方面的规定。

土地承包补贴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

1、承包土地的面积。对种植业来说,如果一年一熟的地区承包规模露地面积是在一百亩以上,或一年二熟的地区露地面积是在五十亩以上,农业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二十五亩以上,其它的土地面积按照所在当地的标准来计算;

2、承包土地的年限。土地承包流转关系想要稳定,土地流转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的,土地年限承包的时限越长,所获得的补贴也会越多;

3、土地承包的手续完备。确保符合土地承包的政策、土地流转操作过程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要记得在流转与承包土地时,农户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只要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就能够获得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权是

一、土地承包权是啥

土地承包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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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一)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二)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五)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六)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