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龄满40年和不满40年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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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定义是什么
工龄 是指职工以 工资 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 《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工龄是什么意思?
工龄的意思是:工人或职员参加工作的年数。
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工龄一般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怎么计算
工龄的计算方式如下:
1、连续计算法。具体计算时间是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至离职之日这段时间;
2、合并计算法。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调整等非主观原因中断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应当扣除中断的时间,把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可用此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工龄怎么认定
工龄认定方法是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开始。工龄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
1、连续计算法,即工龄连续计算。如职工从原来单位调到新单位工作,其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所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即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期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工龄怎么算
【法律分析】:工龄计算方法有三种,分别是:1、连续计算法。即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至离职之日,如果期间有工作调度的,也不中断计算;2、合并计算法。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调整等原因中断工作了一段时间的,应当扣除中断的时间,把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即为工龄;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可用此法计算,比如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进行工龄折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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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如何计算
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企业工龄计算:
1.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3.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6.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7. 转入企业工作的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8.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9.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