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流程(行政诉讼流程和费用)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 1、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 2、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
- 3、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 4、行政诉讼的流程
- 5、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 6、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庭审前工作,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当庭认证,等。
一、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条件:
1、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后且答辩期已过;
2、双方当事人的出庭通知已经送达给了原、被告双方,且在送达回证上有签字,如果一方缺席也可以按期审判;
3、审判人员手中的案件按顺序安排了审理此案,也就是说审判人员有时间,而不会与审理其他案件而同期,因为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不仅只办理几件案件,手中都积压了几十件案件,往往都得提前十多天到近一个月进行排期;
二、开庭前原告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
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分别是:
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拓展资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参考资料:行政诉讼百度百科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在审核中重点把握下列问题:
(一)审核行政起诉状
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状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经过和后果,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二)审核起诉证据
除审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核。
(三)审核受理
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的流程
首先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主要程序: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法律分析:首先当事人起诉,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