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保管(保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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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
1、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不约定保管费用。但是无偿保管人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违约责任,而有偿保管人一般过失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2、保管合同不一定是有偿合同,要看具体情况。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帮助或服务部门为人们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应当以免费为原则。
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保管费,也可以无偿保管。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下:因履行而终止。
4、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的,可以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不能依此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因此,合同当事人能确定保管费的,是有偿合同;反之,是无偿合同。
5、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6、.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
1、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5、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法律规定
1、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法律主观:保管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3、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保管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保管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并且属于有名合同,就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
5、法律分析: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自履约完成开始算,保存应不少于2年,基本上是不短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单位档案视情况确定年限,应该有长期、短期、永久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