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监察调查(监察调查是坐牢的意思吗)

2025-09-08 03:03:04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什么意思 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解释

1、纪律审查是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

2、监察调查时要调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

3、审查是对已知事实进行核对;调查是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查找。

4、两者发生的时间顺序不同,审查在事件发生之后,调查在事件发生之前。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

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有分析称,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监察法规定的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察法》十二种调查措施的内容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的时候,都是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督的。《监察法》的十二种措施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监察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一项都是指导和监督监察机构以及公职人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家的监察机构和公职人员应当以此十二项措施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导性纲领,认真工作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是哪些

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用哪些调查措施。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区别

法律分析:1、实施主体不同:纪律审查是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审查,承担纪律审查职能的是纪委相关部门。监察调查是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承担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相关部门。

2、手段不同:纪律审查主要是以谈话和一般的调取证据为主,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较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被调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冻结其财产。

3、承担的后果不同:纪律审查的是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违纪程度,对被调查人作出纪律处分。监察调查的是违法问题,调查结束后一般都会进入司法程序,监委将调查材料移送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最终的判决结果由法院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