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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残疾军人优抚标准表)

2025-10-15 03:32:2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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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伤残军人评残标准最新2021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

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拓展资料:

第十二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37.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43.阴茎缺失;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6.阴道闭锁;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残疾军人有哪些优待?

法律分析:1、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3、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4、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残疾军人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关于军人残疾证优惠政策: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2、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3、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4、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5、生活优待。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发给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6、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残疾军人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伤残军人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