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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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 2、【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 3、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 4、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有哪些情形
- 5、请问"原告就被告"一词是什么意思啊?
- 6、对于被告是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诉讼是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
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应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之一。换句话说,原告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可能会受理。若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应不予受理。由于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因此不同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一致。为了明确不同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规范确立了多项原则性规定,“原告就被告”便是其一。“原告就被告”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通常规定,即一般民事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原告就被告”原则之外,还存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的住所地,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应当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原则,对于以下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具体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既不能协商确定,又不能按州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购销合同纠纷,《最高人昆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规定:"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时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建设工栏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生合同纠纷的,《民出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出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届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届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制度-百度百科
请问"原告就被告"一词是什么意思啊?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需到被告居住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是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诉讼是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
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为一个世界性管辖定理,其本身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界与立法界在求证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过程中,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合理性根据。
(1)有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被请求者,在形式上是被保护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既有保护其合法权益之责,也有责令其履行义务之权。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2)有利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由于在外地起诉很不方便且要支出比较昂贵的费用,这样原告有必要在起诉前思考一下,其是否能承担费用并确实想开始诉讼。因此,可以使原告慎重考虑是否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避免被告陷入任由不诚实的原告摆布的境地:原告可以将被告传唤至距离其住所地可能遥远的法院,这将造成被告无能力来承担强加于其的路费。
(3)便利案件的审理,因为被告的人身或财产在法院管辖之下,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调查取证。
(4)伦理道义上的根基。我国有学者认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伦理道义上的原因有:一是根据“好人不告状”,推定被告在道义上优于原告;二是依据伦理原则,面对劈头而来的诉讼,被告千里迢迢去外地应诉似乎于理不通;三是根据社会常态,一旦被起诉,被告在维权方面的不利因素就会超过原告。而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在心理适应、诉讼便捷等方面给被告以帮助,这样就可以获得一种均衡。
(5)被告住所地规则能够满足管辖确定的要求,在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可预见的管辖法院方面,显然要比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连结因素更优越。
(6)有利于裁判的执行。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人身、财产等实施着有效的控制,一旦被告败诉,就可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