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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法律法规条例(女职工法律法规条例最新)

2025-09-27 14:37:1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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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女职工的法律法规

1、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2、法律主观: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等。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工“四期”保护;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有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禁忌劳动范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女职工以下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全方位的性别平等保障,并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和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的规定

法律主观:女职工 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等。

法律主观: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客观:我国《宪法》第19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等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事项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其他。

4、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5、我国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孕期保护和孕期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