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手机集团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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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 农村宅基地 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宅基地 : (一)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 拆迁 的;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 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主要如下所示:
1、提出申请:备好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视自身情况加上一些摘要和附图等申请文件,通过网络、窗口或者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的专利局或者地方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费用。
2、受理通知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确定申请号和申请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两周左右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3、初步审查并公开:经初步审查,会在一个月左右下发初审合格通知书,然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进行公布。
4、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5、进入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审批流程一般都会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提出申请,然后当相关部门对发明专利审查后发现符合条件的,就会发放受理通知书,对该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会进行公布,然后发明专利申请人就要进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最后符合情况的,就可以进入实质审查,审查通过了,就会颁发专利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一、批件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二、批件中主送单位一栏填写申报单位名称三、批件未申明或不需申明的项目保留项目名称,在该项目一栏中填写“无”四、批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章第五条 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第六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评审会议有关工作、产品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卫生部交办的工作。第七条 卫生部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技术评审工作。第八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各环节所涉及的收费均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检验机构和审评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对审批工作中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第十二条 涉及审批工作的单位应建立各项工作登记制度,有关资料和样品的交接均应记录在交接表中,交接表应归入该产品档案备查。第二章 检验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检验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按规定对申请检验单位送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与申请表填报相符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第十六条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八条 申请检验单位凭持有的“卫生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申请检验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十九条 申请检验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附在检验报告前一并提交审评机构。第三章 初审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后,应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第二十一条 初审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第二十三条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初审阶段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省级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各类省级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初审阶段的技术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评审委员签字。评审委员对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报告中写明。第二十五条 末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的产品,卫生部将不予受理。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二十六条 审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人分别承担下列工作:
申报受理:负责受理产品申报、资料审核和提交受理产品清单;
评审会议有关工作:负责与评审会议相关的资料准备和整理以及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产品报批:负责评审会后产品资料的上报;
审批结论反馈:负责向产品申报单位反馈审批结论,包括卫生许可批件的制作发放;
档案管理: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和查询。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