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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期限(墓地时间到期)

2025-09-10 13:38:4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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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一般多少年

墓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或者70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公墓使用年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墓地使用年限

一般为50年或70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各个地区的规定有所区别。在使用墓地期间,需要缴纳护墓费,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在50年或者70年的使用权期限内,每过20年,还需要进行一次缴费,否则就作为无主坟处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墓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一般为50年或70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各个地区的规定有所区别。在使用墓地期间,需要缴纳护墓费,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在50年或者70年的使用权期限内,每过20年,还需要进行一次缴费,否则就作为无主坟处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墓地的使用权多少年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比如说,买下一个墓位后,还需要缴纳管理费,这个维护管理费可以10年缴一次,20年缴一次,但最多不能超过20年。

墓地的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度的,一般为五十年或者七十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墓的墓穴管理费,即护墓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但是并不是使用权限只有二十年,只是以二十年为一个收费周期,二十年之后仍可以继续续费使用,如果没有续费,则墓地就到期了。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墓地有使用年限吗

【法律分析】

首先,墓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也就没有使用年限的问题。其次,对于墓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是针对经营性公墓建的墓单位而言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且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

【法律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