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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在什么情况下转出)

2025-09-11 13:20: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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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哪些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招待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虚开进项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等情形。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

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

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进项转出的情形有哪些

进项转出的情形具体如下: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进项税转出包括哪些情况

进项税转出包括的情况如下:

1、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不动产;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则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等非正常损失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属于正常损耗范围内的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要做进项税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哪几种情况下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篇)

哪几种情况下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篇)

会计人,如果你在工作日接到税局的电话说让你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你可千万别着急!那么出现哪些情况会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请一起跟着小K往下看吧!

1.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应该把已经抵扣的进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面转出来。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者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的情况,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都应该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同第2点

4.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这种情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适用下面的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案例】

KP集团生产包装食品,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某批在产品的60%因违法被依法没收了,这批产品耗用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经在当月抵扣认证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6%+10000×11%)×60%=10260元。

【进项税额转出拓展】

问: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但是转错了,是否可以再转回?

答:可以,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已经经过认证的,而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并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

会计人,如果你在工作日接到税局的电话说让你做一笔进项税额转出,你可千万别着急!那么出现哪些情况会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请一起跟着小K往下看吧!

1.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以及集体福利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后期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应该把已经抵扣的进项从当期的进项税额里面转出来。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者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的情况,购进的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和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都应该进行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同第2点

4.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这种情况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该适用下面的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案例】

KP集团生产包装食品,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某批在产品的60%因违法被依法没收了,这批产品耗用的进货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经在当月抵扣认证了。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6%+10000×11%)×60%=10260元。

【进项税额转出拓展】

问: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但是转错了,是否可以再转回?

答:可以,因为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已经经过认证的,而且已经申报抵扣了,并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