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属于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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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将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所谓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二者区别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国实定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同时社会主义法有意排斥取得试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为行使权利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从而致使权利人无法胜诉;取得时效经过,占有人自动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3)二者法律效果实现的路径不同。诉讼时效法律效果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积极追求,否则不发生;取得时效的的法律效果无需占有人积极追求,时效经过则自动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4)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意在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其权利,保护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和过去的法律关系;取得实效制度意在保持社会财产的流动性、物尽其用,保护现在的法律关系。
取得时效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后,人们会认为其就是真正权利人,从而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将已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或者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都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明晰和稳定。取得时效制度就是使财产的实际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消除财产的不确定状态,使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与财产的事实状况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二)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取得时效的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认真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否则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险。同时,使已长期脱离权利人的财产由实际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实际利用,也可使物尽其用,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
长期存在的财产占有的实际状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是否一致,由于时间长久,很难取证。可见,直接以持续一定期限的事实状态为基础,使实际行使权利人成为合法的权利人,使长期消极行使权利的人丧失权利,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也表现出,对漠视自己权利而不认真行使的权利人,法律也无永久保护之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民法也应确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取得时效制度。
居住权取得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
居住权取得时效一般是20-30年,即普通时效;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般是5年,登记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一般是10年,即短期时效;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滩等不动产时效一般是30-40年,即长期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