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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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
1、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
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新职工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_百度...
1、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对安全管理培训提出要求的行业有很多,不仅仅存在于传统的高危类型的行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中国建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3、建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1、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