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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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 2、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3、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
2、避孕措施药物和用品。
3、古老书籍。
4、直接用以科研、科学实验和培训的进口仪器设备、机器设备。
5、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经济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供应和机器设备。
6、由伤残人的机构直接进口供伤残人常用的物件。
7、市场销售的自身使用过的物件。
8、国防制造业企业、部队和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单位隶属公司和一般公司制造的要求的军警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下:
1、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
2、避孕措施药物和用品;
3、古老书籍;
4、直接用以科研、科学实验和培训的进口仪器设备、机器设备;
5、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经济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供应和机器设备;
6、由伤残人的机构直接进口供伤残人常用的物件;
7、市场销售的自身使用过的物件;
8、国防制造业企业、部队和公安机关、司法部等单位隶属公司和-般公司制造的要求的军、警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免征增值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产农产品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制种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3.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
综上所述,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国家有非常明确的免征增值税项目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