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法律(要约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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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性质是
1、要约的法律性质是意思表示。是一种以订约为目的的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同时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若无订立合同的目的,也不构成要约。
2、法律主观:要约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 合同 ,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合同订立时要约有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时要约有下列法律风险:不能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前撤回要约的风险;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风险;内容不具体明确的风险;以及不能撤销要约的风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受委托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是否超过代理权;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6其他。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上有效要约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2、要约 生效要符合的条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3、(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即必须是在客观上能够确定的,以便相对人能够对之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