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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什么时候出台)

2025-10-15 14:49:29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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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1)程序公正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行政权的积极能动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形成的某种程序上的共识。

作为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初期,行政程序法远没有行政实体法发达。但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要求程序合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行政程序法原则:依据、程序和信息公开,陈述申辩等公正,听证参与,效率中包括时效、简易和紧急处置。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催告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有什么作用?

行政程序法作用:

一、促进行政民主;

二、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当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四、监督与控制行政权;

五、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简介:

《行政程序法》是200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该书作者是应松年。该书主要介绍了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复审原则、效率原则、顺序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 行政程序法控制公共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作者:Wang S

链接: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国行政法的基石。它规定联邦行政机关(所谓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为的一般程序性原则。

先简单说说美国行政法的背景可能会好理解一些。当代美国在罗斯福新政之后出现了所谓“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现象,即尽管传统的三权分立依然是政治体制中公权力划分的宪法基础,但是出现了很多无法利用传统的国会(立法legislative)和总统(虽然也称“行政”,但是这里指executive *)之间界限来划分的所谓“行政机关”。很多这些机关既有行政机构的特征(比如去调查)、又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比如制定“法规”(rule)——美国法律语境下,“法规”是亚级,低于“法条”(statute)。立法机构制定的叫做“法条”、政府依凭宪法或法条授予之权力所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叫做“法规”)、还有司法机构的特征(比如作出行政决定和裁决)。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节奏的加快,这种集多种权力为一体,运作远比单纯的国会部门(比如各类专门委员会)、行政部门或者法院高效的机构在现代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行政国”的概念出现的原因。问题在于美国传统的宪法分析在如何处置行政机关的问题上是存在真空的,因为这些部门既不属于立法也不属于总统一支。所以,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程序上应该有哪些义务和权力,违反这些义务或者越权后应该怎样约束,这是APA关心的问题。

* 美国的行政法语境下的“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和传统宪法中总统分支的行政机构(executive)虽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统支的所谓”行政机构“很多时候狭义指的是内阁部门cabinet,广义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虽然这种分类有争议)。真正在行政法讨论时,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机关笼统称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体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盖了四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决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决定)

APA给这些行为限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比如说第二类(IR),一个行政机关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规(在决定制定一项法规应该通过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手段的问题上,APA和相关案例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经历发布公告(notice)、征求各方意见(comment)、发布最终规定且阐述对于各方意见的反馈(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这里面具体的程序细节此处不表。对于其他行为,APA也有类似的要求。

除了这四种行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条款,比如一个行政机关针对紧急事项的行政行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门的解释性条款发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满足APA规定的某些程序。

在这些干货的程序规定之外,APA还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个和APA不是同时颁布的,但是有些人会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内因为联邦法典内(U.S. Code)这两个是拴在一起的(传统认为APA从5 USC 500开始;FOIA的主要内容在5 USC 552)。FOIA的话,基本上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类似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国内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国会通过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从5 U.S.C. 700左右往后,APA有授予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这个在美国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组合起来后产生了不少关键的行政法原则(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机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特别离谱,法院将维持原判。具体的若干deference级别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仅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程序原则,很多具体的法律可以给具体的行政机关施加其他的程序规定,如果是那样的话,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谓“组织法条”(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实体法中的程序规定。这就更复杂一些,需要具体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联邦法律。各个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虽然不一定叫这个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内行政机关的行为。

所以我不知道国内对应的法律是什么。在美国的法学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之前上中国法的时候教授说国内没有一部统一的可以和APA相对应的法律,部分内容对应《立法法》、部分对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些散见其他法律。因为没有在国内读过法学院,只能做此理解。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

其他制度,如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体制度,理由是它们只体现在某些行政行为,或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但对整个行政程序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有一些制度,如审裁分离制度,仅仅属于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属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调查制度,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