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源地法律法规(农村水源纠纷法律依据)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在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条例要求水源地附近500米以内,不得任何民居和经营性项目存在,确保水源水体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韶关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5、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在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
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需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主办。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划定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法律分析:规定如下: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电话:18514096078
蒙ICP备202300351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