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容详情

继续性合同(运输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

2025-09-16 08:24:02 作者:wangsihai

电话:18514096078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继续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须继续实现的合同。

包括持续不断的实现(如租赁)与间接循环的实现(如终身定期金)两种。

继续合同实为一个合同,而不是几个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区别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一次可实现的契约)的意义在于,前者与情事变更原则有关,并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权利与义务原则上不得任意移转。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在民事行为为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是指那些总给付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没有确定,随着时间的增加合同的总给付也在增加的合同。

比如:供应水,电,气等合同。

撤消此类合同一般不溯及即往是指在撤消该合同的效力只向前发生,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变化。

因为象水电气供应这样的继续性合同如果在撤消该合同的时候有溯及力那么就要将过去用过的水,电,气反还给供应方,供应方反还价款。而水电气这类的消耗物消费后不可能反还。所以不规定溯及力。

什么是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仓储合同等,非继续性合同是指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如赠与、买卖等合同。

法律分析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合同成立后未履行的,有溯及力。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而定,是否有溯及力,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在溯及力上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

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

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2、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

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

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

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二、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1、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

2、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三、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

1、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

2、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1、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续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