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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怎样取消连带担保责任)

2025-10-15 16:24:4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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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表述

法律分析:直接写明:某某法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即合同对方当事人)、担保人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或要求其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履行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一般都会请他人为自己担保,这时,需要写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书,并且在其中写清楚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以此来约定彼此之间所要承担的责任关系。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二条 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即指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和 诉讼时效 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 债权债务 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 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 诉讼 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连带担保责任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规定,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支持有着法律上的维护,所以即使有关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责任进行逃避,只要自己合法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担保人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后果

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后果如下:

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偿还,担保人不能拒绝偿还。贷款人不清偿借款的,担保人可以强制为贷款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担保法 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法律分析】

规定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