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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形式有)

2025-09-17 02:27:0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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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可分为对人身强制和对财产强制几种形态

您好,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

在人身强制方面,如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可以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实行强制履行,又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对受拘留罚的人在限定时间内拒不去拘留所接受处罚的实行强制拘留。

在财产强制方面,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又如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组织出卖的腐败变质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直接强制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将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慎重用之,避免武断专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保障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真正得以履行,直接强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直接强制以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强制力为手段,以义务主体的人身权利或财产为直接执行对象,如适用不当,极易造成对义务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法律对直接强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一般不到必要时,不得采取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其他较为缓和的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一般认为,只有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或者虽采用了代执行或执行罚,仍难以达到执行目的时,才能适用直接强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 )形式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与间接强制相比,直接强制有以下一些特征: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从理论上来说,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比间接强制广泛得多,不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不论是可替代的义务还是不可替代的义务,也不论是对人身的强制还是对财产的强制,在必要时都可以采用直接强制来实现行政法上的目的。

2、实施的条件较严。一般认为,只有在难以采取间接强制的时候,或者虽然可以采取间接强制,但是明显难以达到执行的目的时,才能采取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1、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重视保障人权,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无端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3)应当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直接强制按其内容还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该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义务。(4)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实施费用。

(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其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给当事人以违法教育,着眼点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再次,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般对一次违法行为只惩罚一次;而执行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作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是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扣划、对财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对住宅场所私有权利的合法干涉。执法人员在确有必要进入私人住宅,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物造成迫切危害时或严重后果时可即时进入。但不管怎么样,以上各种行为方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1.执行性强制执行,如罚没款项的强制扣划;2.制裁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的收缴;3.检查性强制执行,如计量管理机关对计量产品的控制检查;4.预防性强制执行,如卫生主管部门对传染病流行的强制预防、强制隔离;5.制止性强制执行,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或行人的强制制止;6.保护性强制执行,如公安机关对酗酒者的保护;7.教育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收容审查;8.保全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间接强制”的对称。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都不能达到目的时,或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加以实力强制,促使其履行义务。种类:(1)对人身的管束,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2)对财物的扣留或限制其使用。如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3)对住宅或处所的侵入等。直接强制直接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易助长行政机关的专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一般首先应当采用间接强制,只有在间接强制不能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和特殊情况时,才能采用直接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