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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偷越国边境罪是否选择性罪名)

2025-09-23 12:22:4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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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有哪些选择性罪名

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 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

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 币、增 值税发 票、毒 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

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

选择罪行实施了数个行为,在一罪与数罪中为何不存在分类,唯一相似的结合犯也不是两个独立的罪行结合。

1:选择性罪名比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身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是刑法分则最终只认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这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规则,可以说没有什么特别的道理,也完全可以将选择性罪名一分为几,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2:其实选择性罪名和数罪并罚没什么区别,区别仅仅是数罪并罚是数个罪名,而选择性罪名只是一个罪,就比如上面举的例子,如果甲私自开拆邮件,只定私自开拆邮件罪。但是如果还毁弃邮件,那么就定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

3:结合犯和选择性罪名是不同的,就像结合犯中的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这就完全看不出来有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行为。而前文举的选择性罪名,就可以看出还构成其他犯罪行为。

选择性罪名的具体情形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 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当犯罪分子既拐卖了妇女,又拐卖了儿童时,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针对其中的一种对象犯罪,则分别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该类罪名包括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这种情形多出现在严厉打击的对社会安定有严重性的几类犯罪中,如有关假币、增值税发票、毒品等。典型的如《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犯罪分子实施了其中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或整体使用。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两种以上的行为和两种以上的对象,选择的方式就是依据具体案情对上面说到的两种情形的进行组合式选择。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不是选择罪名?为什么?选择罪名有什么特点?

1、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选择性罪名。

2、因为本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其中包括: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具体罪。

3、选择性罪名是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