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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认定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025-09-23 16:28:5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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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计算机犯罪有哪些手段

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手段:

(1)数据欺骗:非法篡改数据或输入假数据。

(2)特洛伊木马术:非法装入秘密指令或程序,由计算机执行犯罪活动。

(3)香肠术:利用计算机从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上一点一点窃取存款,如窃取各户头上的利息尾数,积少成多。

(4)逻辑炸弹:输入犯罪指令,以便指定的时问或条件下抹除数据文卷,或者破坏系统功能。

(5)线路截收:从系统通信线路上截取信息。

(6)陷阱术:利用程序中用于调试或修改、增加程序功能而特设的断点,插入犯罪指令,或在硬件中相应的地方增设某种供犯罪用的装置,总之是利用软件和硬件的某些断点或接口插入犯罪指令或装置。

(7)寄生术:用某种方式紧跟授有特权的用户打入系统,或者在系统中装入“寄生虫”。

(8)超级冲杀:用共享程序突肢系统防护,进行非法存取或破坏数据及系统功能。

(9)异步攻击:将犯罪指令掺杂在正常作业程序中,以获取数据文件。

(10)废品利用:从废弃资料、磁带、磁盘中提取有用的信息或可供进一步进行犯罪活动的密码等。

(11)截获电磁波辐射信息:用必要的接收设备接收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线路辐射出来的信息。

(12)电脑病毒:将具有碱坏系统功能和系统服务与破坏或抹除数据文卷的犯罪程序装人系统某个功能程序中,让系统在运行期间将犯罪程序自动拷贝给其他系统,这就好象传染性病毒一样四处蔓延。

(13)伪造证件:如伪造他人的信用卡、磁卡、存折等。

刑法依靠什么手段惩罚罪犯?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换句话说,没有实施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从而也不受刑罚处罚。所以刑法依靠的是刑罚和刑事责任来惩罚和预防犯罪,主要表现为: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有哪些手段

十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

骗术一:假冒公检法诈骗

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最大。

公安机关提醒:警方不会通过电话做笔录,逮捕证由警方在逮捕现场出示,不会通过传真发放,更不会在网上查到。公检法机关从未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更不会通过电话安排当事人转账汇款到“安全账户”。

骗术二: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熟悉的亲友的手机号码、社交账号密码,并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公安机关提醒:凡是亲友间涉及借款、汇款等问题,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骗术三:利用伪基站发送木马链接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冒用银行、运营商等客服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给受害人,以账户积分兑换奖品等为由诱导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木马链接。用户一旦点击,犯罪分子就能在后台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进而盗取其账户资金。

公安机关提醒:当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中奖”等含有链接的短信时,要通过银行、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

骗术四:兼职诈骗

犯罪分子许诺在各种网络平台刷得消费记录后,将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受害人在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回报,而当做更多的任务时,骗子就会就会切断与受害人的联系,就此消失。

公安机关提醒:求职者不要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工作,不要轻信没有留固定电话和办公地址的招聘广告。

骗术五:考试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考生信息,并有针对性的发送短信或邮件,声称“提供考题”“改分”“办假证”等,引诱考生汇款。

公安机关提醒:漏题、改分、改档案、伪造资格证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请坚持用自己的实力说话。

骗术六:校园贷诈骗

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二是声称能通过培训提高综合技能,夸大培训效果,签订培训合同,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三是与兼职诈骗结合,要求学生贷款购买手机等产品做“销售代理”。这些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很高,学生如不能如期还款,将迅速背上难以承受的债务压力。

公安机关提醒:学生在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关乎自身信息、财产安全的事,要多方求证,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一面之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甚至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发现危险,及时报警。

骗术七:民族资产解冻骗局

犯罪分子先编造一个民族资产秘密流落海外的故事,然后声称受国家委托对这些海外资产进行解冻,号召受害人缴纳手续费或资料费,称成功后每人可以拿到高额善款补助。除了 “民族资产解冻”,犯罪分子还会编造所谓“养老”、“扶贫”等噱头来吸引投资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提醒:此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他们远离社会舆论,缺乏辨别诈骗的能力,年轻人要多关爱长辈,及时传达安全防范知识。此外,留意父母长辈的网络支付使用情况,保障财产安全,及时止损。

骗术八:投资返利诈骗

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具有海外背景,从事的行业能赚取巨额利润,投资者将会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让投资者尝到甜头,继续追加投资后,将会血本无归。

公安机关提醒:投资理财前,要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解,多咨询评估,做到深思熟虑,谨慎对待。特别要警惕网络上各类标榜“低投入、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项目,切勿盲目追求高息回报,谨防被骗。

骗术九:保健品购物诈骗

犯罪团伙假扮医疗机构的顾问、专家、教授等,以为老年人“问诊”为名夸大病情,再以会员登记、免费体验、国家补贴、中奖等噱头诱骗客户购买各类保健品。而这些“保健品”基本上都粗制滥造,成本低廉却以高价出售。

公安机关提醒:经常给家中老人说一些老人被诈骗的例子,让他们不要相信保健品推销,一旦发现受骗要立即报警。

骗术十:引诱裸聊敲诈勒索

犯罪分子非法获得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社交软件建立联系,步步引诱受害人进行“裸聊”,从而获取受害人不雅照片、视频,以此敲诈受害人。

公安机关提醒:应远离网络不良行为,不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敏感信息。

防范诈骗须做到“四要四不要”

无论犯罪分子如何巧立名目、花言巧语,只要守住下列安全底线,就可以让犯罪分子无计可施。

“四要”指的是:

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

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

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

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四不要”指的是:

不要连接陌生WIFI,有些WIFI容易导致支付账号密码被盗;

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陆密码设为同一个;

不要将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绑架犯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

如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让媳妇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绑架罪论处。

新型犯罪有哪些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3、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

4、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扩展资料:

现实中,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系统的自身缺陷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故网络系统所使用的工具、硬件的品质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必须加大我国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投入,尤其是加密、数字签名、认证、审记、日志、网络监测及安全检查等网络技术和路由器、保密网关、防火墙、超级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以及中文操作系统等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