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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转移后余额会合并吗)

2025-09-23 18:12:3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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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下:

一是打凭证。工作离职的时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社保经办机构帮你办完中止参保手续后,你本人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办手续。在新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带齐你的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些手续,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三是转移资金。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转移你的个人账户等内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但实际情况是两地来回联系,带转移账户钱款,来回两三个月是常有的事情,您耐心等待就是了。

只有养老保险是可以在同一个账户中续交的。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需要新城市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把这张函给迁出城市的社会保障局以后,之前城市的社保局会将养老保险的金额打入到新城市的账户之中。

欠费不能转!欠费不能转!欠费不能转!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在办理社保转移时,社保局会核查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果欠费的话需要先缴清欠款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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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养老保险转移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n《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n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 居民身份证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n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n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n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n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n 3、工伤及生育保险n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n 4、失业保险转移n《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n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n 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n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 住房公积金 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n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就业地的转移而转移。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就业地的转移而转移。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希望你们喜欢!

广州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手续

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转出: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养老保险省内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养老保险跨省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转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参保单位代办需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养老保险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办理流程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办理地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转出: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下一页是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的方式: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先由原单位及时为其转移社保,然后由原单位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的缴费凭证;再由现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来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最后在新参保地按时足额缴费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到另一个城市

养老保险怎样办理跨市转移

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这样就可以办理转移了。

1.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出时应办流程:

1,离开原参保单位,找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转到新参保地,分两种情况:

(1)个人参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缴费后,个人持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转移。

(2)单位参保: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开始缴费后,由单位代办人持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转移。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

养老保险金如何转移?养老保险金转移办理流程介绍

养老保险金如何转移?养老保险金转移办理流程介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在省内企业间、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一、程序

1、转出程序

(1)转出人员所在单位在转移单上确认签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先行为转出人员开具转移单的商调联,按其参保及缴费的实际情况核实转移单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同时提供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并在转移单商调联和账户记录表上签章。

(2)转入单位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按照转移单商调联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的相关内容核实转入信息,在转移单各联上确认签章,如果转移信息和数据有出入,需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进一步核实。

(3)核实转移单信息及账户记录的数据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为其办理正式的.转出手续。在转移单的其他四联上确认签章后,由财务部门复核签章,依此确认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正式转出(商调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留存)。转出人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截止时间为转出月。

2、转入程序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财务部门接收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后,为其从转出的次月起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开始据实记录相关信息。

(2)转入人中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转入地对应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信息记录并管理。转入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支付业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前对应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记录情况计算相关待遇。

二、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在省内企业间、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跨省转移的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1、省内转移

(1)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包括在省内各市企业间、各市的县(市、区)企业间、省级企业与各市企业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从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至流动月和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以后的累计储存额。

2、跨省转移

(1)跨省流动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基金。

(2)从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为截至流动上一年社会保险年度末记入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及其直至流动月的利息。以及流动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同时应分别列出2001年6月30日前和2001年7月1日后的累计储存额。

(3)在办理跨省转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转出人员按11%的规模重新记录2001年7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其中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8%为个人缴费部分,3%为单位划转部分,其他个体从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11%全部为个人缴费。

(4)对于办理跨省转出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于当地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属于2001年7月1日以后部分,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部分(个人缴费基数80%)由各市先行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周转

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报支付明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放大部分按运营收益率记息,由转出地统筹基金支付。

(5)对于跨省转入的人员,其转入基金中属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管理办理执行。

3、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间转移

(1)由于企业转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2)对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于2001年7月1日后至转出月部分也据实并入当地用于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2001年6月30日前的管理办法执行,转入后按2001年7月1日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办理向机关事业单位转移人员,其转出基金中属2001年6月30日前部分,由转出地用统筹基金支付。属于2001年7月1日后部分,由各市先行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周转金支付,然后按月向省上报支付明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4)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参保企业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到账后,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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