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的公共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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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垄断行业的解决方法
- 2、自然垄断行业都有哪些
- 3、自然垄断行业的具体种类
- 4、简述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的解决方法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政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乏降低成本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特别是政府愿意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
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行管制。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原则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保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政府无论是实施垄断权还是授予垄断权都应慎重。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制度也存在。如果政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府没有必要用独有的特权去加强这一点。即使厂商的进入偶尔导致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成本和潜在竞争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
第三,鼓励竞争。尽管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来一些好处。在实际竞争可行的场合下,竞争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不仅会超过重复生产所造成的低微成本,而且还会超过缺乏协作所造成的轻微浪费。当然,也存在着实际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与实际竞争相对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乐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始相信,不论竞争怎样不完全,总是比管理更好。于是,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 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微观规制存在的矛盾,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革:
第一,对于信息不对称的补偿。有时候,规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首先政府设法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的准确信息,或要求经营者提供。当然,对于不完全信息并不是简单地提供更多信息就能解决。当人们难以理解产品涉及的技术数据时,政府需要建立或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或向生产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因为,消费者并不都具有评价不同产品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料。
第二,对规制者的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法律权限、许可或认可等手段,而政府在实施这些权力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由裁决权。当政府也是个自然垄断性组织时,有谁、用什么方式来规制政府?植草益认为:建立一个对作为“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其是否按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规范行动的体系,是必要的。笔者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规制者不可避免会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斯蒂格利茨提出的解决自然垄断的方法之一的国有化,就有可能使这些行业受制于一些政治压力。
第三,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似乎经常被谈到。在政府的微观规制上提出,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只有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才能使规制机构超然的行使经济性规制的职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则,公正廉明,依法规制。
第四,区分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和非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与放松规制结合。要使规制取得预期效果,要考虑行业特性,只有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才可考虑实施规制。因为对非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会抑制有效竞争,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规制与放松规制都是适应自然垄断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要求的产物。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这其中也包括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放松规制后,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政府的制度供给要及时跟进,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国企改革主要集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在自然垄断行业,人们所能感受到的是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有了较大改善,但价格规制的放松并未伴随进入规制的相应放松,行业的低效率已逐渐凸现。
第五,实施激励性规制。由于现行的规制制度不能解决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规制滞后使企业损失产生、规制部门的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植草益认为除了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之外没有其他对策,称之为“激励性规制”。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实行垄断经营,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激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的。方法包括:第一,特许投标制度。即把所给予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由竞争投标制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第二,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第三,社会契约制度。这是规制部门与被规制者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企业报酬,否则给予处罚的方法。第四,价格上限规制。在规制部门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这四种方法,各有利弊,其中社会契约制度作为良策而被各国广泛运用。我国可通过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
自然垄断行业都有哪些
公共交通、道路、供电
一、自然垄断亦称“自然寡头垄断”。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象。如自来水、电力供应,电信、邮政等。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经济学理论基础。西方自然垄断理论从产生到发展大概经历了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次可加性三个阶段,它们各自解释了自然垄断出现和存在的原因。从总体上推进了社会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一般认为,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规模经济,二是范围经济。
二、任何企业进行社会生产时,它总会面临生产成本问题。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过高,则其必然会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如果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则它就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但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技术等因素的作用即使在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也可以随着生产总产量的增加而趋于下降,原因在于当企业的总产品不断扩大时,原先的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这在固定成本投资较大的企业表现的尤为明显。当长期平均总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时,规模经济就出现了。当社会对某些行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速度与幅度提出要求时,这个行业往往就是自然垄断。规模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单一领域行业的自然垄断。
三、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并不仅仅生产或提供单一的商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元化经营。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几个企业分别生产它们的成本,就表明存在着范围经济。由于单独生产某一产品的企业的单位产品定价高于联合生产的企业的相应单位产品定价,因此单独生产的企业就会亏损,这些企业或者退出该生产领域或被兼并,这也会形成垄断的局面。因此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与诺德豪斯指出,有着范围经济的产业也可产生自然垄断。对此,我国的大部分学者是持相同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讲,范围经济很好地解释了产品具有综合性领域存在的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的具体种类
近年来,我国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应将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范围。笔者以为,这种照搬西方国家经验的做法不妥。因为尽管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与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相同的特征,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也是显著的。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只存在国家垄断一种垄断形态,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现详述如下:
(一)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实施的垄断。国家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垄断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垄断,是一种国家行为;(2)国家垄断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3)国家垄断依凭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不受司法审查。
国家垄断具有政治性与经济性双重属性。从政治上说,国家垄断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方式;从经济上说,国家垄断是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经济人”特性,对那些投资大、风险高、建设周期长、利润率低甚至亏本的行业无投资激励,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而这些行业又是社会进行再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行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
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家垄断存在,这在西方国家一直如此。在未对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以前,西方国家的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可以说,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有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就有国家垄断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我国在绝大部分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国家垄断格局逐步打破。对自然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电信业、电力业的管制体制也进行了初步改革,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业仍实行国有国营,国家垄断居主导地位。
(二)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和西方各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运用经济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的特点是:(1)经济垄断是一种私人垄断,垄断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经济垄断是依凭经济力来实施的。所谓经济力,是指经济主体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联合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指经济主体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4)经济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除法律规定可以豁免的外,经济垄断一般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着大量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水表的行为及电信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既不是政府命令使然,也不属经营这些行业所固有的行为,应当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三)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才是行政垄断,没有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的垄断就不能成为行政垄断,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中央政府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的区别;(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行政垄断是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或具体的行政命令来实施的;(4)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中央各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突出,以电信业为例。近年来,电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有学者详细列举了原邮电部的反竞争行为:(1)对“中国联通”的市场进入实行限制。“中国联通”进入任何地区开展任何一项电信业务,都必须得到邮电部的批准,而同样的业务,邮电部所属的电信局不经申请就可以进入。甚至随意解释国务院文件,否定“中国联通”拥有经营一般长话和市话的特许权。(2)在互联互通上对“中国联通”接入市话进行限制。从1995年7月19日到1996年7月的整整一年时间内,“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没有一个能够与邮电网互联互通后投入运营。邮电部甚至不允许“中国联通”的130移动电话拨打119、110、120、122等特种服务。(3)在网间付费上对“中国联通”实行垄断定价。如“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接入邮电市话网时,“中国联通”要将收入的80%支付给对方,而相反方向的电话接入时邮电网只需支付收入的10%。(4)在号码、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对“中国联通”实行歧视。至1996年,邮电部没有批复“中国联通”任何一个城市的电话号码,也没有批复“中国联通”长途的网号或过网号。甚至将原来的行业标准改为企业标准,对“中国联通”实行封锁。其他行业如铁路运输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垄断现象。
简述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如电力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第四,部分业务具有可竞争性。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业务是可竞争的。如电力业包括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发电)、高压输电、低压配电和电力供应等多种业务领域,这些业务中只有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属于自然垄断业务。而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则属于竞争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