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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

2025-09-03 07:13: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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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3、定义不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 调整对象均含有国际因素,且涉及经济利益,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国家惯例。 渊源大体相同。

5、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司考(卷一)国际经济法辅导教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概述(电子版),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一章导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017年司考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法律冲突及类型

1、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含有国际因素。

2、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此外,有的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属人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9条第2款就是这样规定的。

4、民用航空关系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法律主观:国际私法中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一般包括有间接调整方法以及直接调整方法,其中直接调整方法指利用直接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6、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国际私法所讲的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就是各国民法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章节试题及答案:第三章

正确答案:D 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渡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

单项选择题(每小皇室1分,共10分,每小黯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i L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窥接向中华人民共和留有管辖权的申呐。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两个继承:①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