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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师法(最新教师法中级职称评定)

2025-09-26 02:44:1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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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法2023年实施关于职称

最新修订的《教师法》明确规定: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这也就是说,新教师法实施后,中级职务即一级教师将和现在的初级职务即二、三级教师一样,没有了“指标”限制,不再实行评审制,改为根据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核制,到了年限,考核合格,可直接晋升。

高级职务及副高和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制。不过,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这也就是说,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比例”“指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呆板”。

对于教师职称评的看法:

教师职评本是测查教师教育教学能力高下、业绩多寡的“标准”问题,却让本是促进教师个人能力提升的职称变成了教师之间能力的比拼和竞争。由此滋生了个别单位教师职称评聘上的不公甚至是腐败,引发了教师之间的矛盾,成为校园里的不和谐音符。

一直以来,教师职称评聘都是教育的热点问题。很多学校,每年职评都是一场战斗,而且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为晋升职称,教师们都倍受“煎熬”。

每次职称晋升都有指标限制,中小学教师之所以重视职称,主要原因是职称是和工资挂钩的。而职称晋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教师影响很大,论文则是评职称中审核的一部分。

一名教师,无论你能力多高,业绩多骄,在中小学职称晋升条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论文、教科研项目、获奖等条件,大多老师论文都是东拼西凑的,真正具有实际价值的不多,这也使许多老师只能望职称兴叹。

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2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多年来,我国教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订。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1

最近几年,人们的就业压力受到了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到毕业的时候面临着就业难的压力,于是,他们便将就业的方向转向了“稳定”的工作,也就是从这时起,“安稳”成了学生找工作时考虑的条件。

现在学生都想要追求一份稳定的工作,主要是希望可以拥有一份稳定的收入,现在的社会变化实在是太快了,只有一份安稳的工作才能让自己不处于被动的地步。渐渐地,教师行业成了学生心目中的首选。

教师资格证将迎来“大变化”,学生报考门槛提高,上岸难度或更大

想要当教师的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当老师还是有很多条件的,学生首先就是要有一个教师资格证,如果没有这个证的话,就是没有机会当老师的。考下教师资格证之后,学生还会面临考教师编制,这个也是非常难的。

因此,很多有当老师想法的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开始准备考下教师资格证,甚至一些没有当老师想法的学生也加入了考教师资格证的大军,他们主要就是为了给以后留一个保障。我们都知道一般老师都是师范专业和师范学校毕业,所以师范院校的学生在考教师上就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还有一些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会选择考取教师资格证,主要也是因为报考教师资格证的门槛比较低,这也就导致了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学生越来越多。但是最近关于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好像有了新的要求,学生还需提前了解。

近日,《教师法》修订草案表明:教师资格证考试即将迎来新的“大变化”。即将修订的《教师法》中提出了,学生若想成为幼儿园教师,就要是学前教育专业,不过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是有机会的,就是会要求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才可以报考。

学生要是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话,应具备师范专业本科或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以前专科学历的学生还是可以报考小学的教师资格证,但是以后可能就必须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了,这也就是说以后学生的报考门槛即将提高,学生的上岸难度就将更大了。那么《教师法》的修订究竟是好还是不好呢?

《教师法》限制了学生报考的专业和学历

对于专科生来说,如果要是新的《教师法》正式实施以后,可能他们就没有机会报考小学的教师资格证。专业的限制给非师范生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专科的学生和非师范生就要做好其他的`准备,以免到时候不具备教师资格证而处于两难的境地。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有一些优秀的大学生可能会因为学历和专业的限制而被拒之门外,也许他们的成绩非常地优秀,也许他们在各个方面都非常地出色,但是因为学历不达标而无法报考,他们也就失去了当老师的机会。

虽然有些学生不能再报考教师资格证,但是对于教育行业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好消息,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学生更加的精准,以后老师也会更加的专业,老师的文化水平也会大幅度的提高,对学生来说,会更加的负责,所以,还是有利大于弊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想的话,教师资格证对学生学历和专业的限制也会使学生的报考人数逐渐降低,报考教师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少的话,对于真正热爱教师行业的学生来说,他们的竞争压力也就没有那么大了。

总体来说,《教师法》的修订可能会让学校在教师招聘的时候门槛更高,也有可能到时候学校招聘的老师都是名校毕业,甚至是博士学历。所以,不知道那些普通院校的学生还能不能像之前那样顺利地成为一名老师。

教师资格证考试的门槛提高,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团队的质量,教师的专业素养提高之后,对学生的教育也是更加地负责。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所以提高学生报考教师的条件也是理所应当的。只不过就是专科学生和非师范生,他们就需要改变自己的就业方向,不过要是热衷于教师行业的话,学生还是可以继续提升自己的学历,来达到报考教师的标准。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2

11月29日,教育部网站最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多年来,我国教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专任教师总数由1993年的1097.89万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万人。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明确权利义务,享自主教学权、惩戒权

教师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对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等,同时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

根据修订草案,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同时,教师需要承当多项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修订草案还强调了一些“特别义务”: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

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从业“黑名单”

修订草案提高了教师的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把好准入关口。

草案明确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相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的学历门槛。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教师从业“黑名单”,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xing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piao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相关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健全聘任制度,考评重师德

修订草案还健全了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职称评聘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在教师考核评价中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

根据草案,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

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草案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在考核标准方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强化待遇保障,工资参照公务员

为确立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教师法修订还强调加强培养培训,建立公费师范生制度等。同时,强化待遇和保障,分类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晋级增薪机制,落实为教师减负要求,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在工资收入水平上,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在住房保障上,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另外,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明确法律责任,不正当性关系“不容忍”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教师奖惩制度,明确教师表彰的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草案对教师进行了保护,明确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同时,修订草案也列出了“不容忍”条款:

草案明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教师准入门槛或将大幅提高3

一名教师,从教学新手到教学骨干,再到名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个人不断提升能力,还需要外界为其提供专业成长的条件和平台。

教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职业,很多毕业生对其青睐有加。想要成为教师,就必须考取教师资格证,以往不论学什么专业的学生,只要用心复习,都有机会在大学期间考取教师资格证。随着教师行业越来越吃香,“教资”考试热度不断攀升,近年来,报考教师资格证的人数屡创新高,但以后这种情况或许会有所改变。

教资考试迎来“大变化”,报考门槛将变高

近期,教育相关部门发布,将要修订《教师法》,其中针对教师资格证考试做出了调整,势必会给想要从事教师行业的学生造成影响。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有哪些变化。

此次教师资格证的调整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学历,以往报考教师资格证也有学历要求,只是门槛并不高,比如初中教师只要专科及以上学历就能报考,高中教师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

而如今新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就算是小学教师也至少需要本科学历才能报考,这就意味着,报考门槛将变高,专科生或失去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报考资格,只能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

另一方面,专业或将受到限制。以往无论学生是什么专业,只要学历符合标准,就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但如今按照新的《教师法》规定,若想要报考教师资格证,需要学生是师范或其他相关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的非师范生或受影响,将不能在报考教师资格证。也就是说,将来教师资格证的报考人数会呈现锐减趋势。

教师资格证的新规定,会带来教师行业哪些影响?

凡事都有利弊,教师资格证的新规定,对教师和想从事教师行业的学生来说,也有利弊。好的影响是,教师资格证报名门槛的提升,会让一部分人无法从事教师行业,竞争程度会有所下降,而教师整体的专业和文化水平相对更高,有助于教师行业健康发展。

但对于非师范生而言,这项调整确实会给来诸多不便,无法报考教师资格证,意味着注定与教师行业无缘,这类学生需要早作准备,及时调整就业方向。还有部分非师范生,考取教师资格证,只是为了大学期间进行家教,而如今对于很多非师范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条勤工俭学的道路将被阻断。

此外,很多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即便大学选择的不是师范类及相关专业,但却想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自身也具备这样的实力。如今教师资格证的调整,会阻断这部分学生进入教育领域的道路,这或许也会让教育行业损失掉一些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