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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劳动(仲裁劳动关系一般多久出结果)

2025-09-29 10:34:4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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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劳动仲裁是什么意思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等。

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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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接受申请材料。审核申诉人申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诉人。

2、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给被诉人。

3、收费。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申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

4、接受答辩及反诉。被诉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审查被诉人反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合并审理,收费,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当事人应在第一次开庭调查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开庭审理。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6、结案。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实收仲裁费缴交银行,送达当事人银行收费凭证,办理退结费手续。

怎样进行劳动仲裁

1、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 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 劳动合同 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3、劳动者请提交下列材料: (1)写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一般格式是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等具体信息; (2) 申诉 人 身份证 明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复印件; (3)有委托 代理 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 授权委托书 》,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 律师 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 (4)准备 证据 ,可以把《劳动合同》、 工资 单、 社保 明细等书面材料准备好,如果有录音可以刻成光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怎么劳动仲裁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流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