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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赁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上海租赁房拆迁怎么赔偿)

2025-10-07 05:05:5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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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有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民法典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一)《民法典》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民法典》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

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 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

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三年。《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限期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动迁政策详解

1、上海商品房动迁政策如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需求,需要动迁的房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2、上海承租房动迁政策具体如下: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法律主观:公租房拆迁补偿政策: 公房遇到拆迁,如果被拆迁的公房已经进行了房改,承租人完全取得了公房的所有权,那么补偿跟私房一样,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补偿,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

4、上海动迁托底政策:一般指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可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

5、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6、上海动迁房买卖怎么交易安全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上海新规对租动迁房有哪些规定

上海动迁房买卖新规定动迁房应当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买卖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 各单位拆迁其他单位的房屋和市区(城镇)居民、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住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房”的原则,妥善安排被拆迁单位、居民、社员的用房,并且按照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房屋拆迁基地内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房屋拆迁基地的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基地内原住户已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