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汉双语法律法规(藏汉双语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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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特点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应当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白牦牛的故乡是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白牦牛生长在天祝藏族自治县(简称天祝县)为甘肃省武威市下辖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
你那上申请、测试成绩记录单,并带上你得身份证到新疆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他们负责普通话测试的部门办理补办证书。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2004修正)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藏族学生,必须把藏语文列为主课,其它课程原则上以使用藏语文教学为主;积极创造条件,在招生考试时,做到以藏语文授课的课程用藏语文答卷。藏族小学生全部使用藏语文教学。
年12月31日前青海、湖北、浙江籍游客、全国医护工作者、全国学生、现役军官、公安民警、70岁以上老年人、2米以下儿童、残疾人免票。1茶卡天空壹号景区门票原价60元/人,半价30元/人,优惠时间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
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
藏语回归故里后,按照松赞干布的旨意,吞弥-桑布扎根据梵文字母以及藏语语音的特点,整理出藏语的30个辅音字母以及4个元音字母,被称为藏语的30个子音字和4个母音字。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9修订)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
3、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儿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4、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5、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 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的不断发展。
6、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使用语言文字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了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第一条修改为:“藏语文是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
藏语学习过印度语。中古语言学时期——桑布扎文法时代:吐蕃梵语和藏语语法并行时期:这是藏族语言学家学习和靠拢古印度语言学,继而套用其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藏语的规范文字和语法体系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