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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

2025-06-11 23:39:10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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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第四十八条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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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的情形:

①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一、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

二、中标无效意味着不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三、重新招标注意事项

1、招标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因此,项目重新招标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也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则应当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招标人重新招标可以调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时,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