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谁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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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行政法规是谁规定的?
- 2、普通话是谁规定的呢?
- 3、残疾标准由谁规定?
- 4、宪法是谁规定的?
- 5、行政法是谁规定的
行政法规是谁规定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普通话是谁规定的呢?
那是历史沿革流传下来的:1909年清政府将北平语音命名为国语;民国时多次制定标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国家认可的国音注音字母,1920年爆发“京国之争”,1932年经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国音常用字汇》后,确定国语标准;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而不是以滦平语音为标准音。制定标准后于1955年向全国推广。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前后历时八百多年。由于经济政治的集中,北京话的影响逐渐增大,地位日益重要。一方面,北京话作为官方的通用语言传播到全国各地,成为“官话”,“官话”也就逐渐成了各方言区之间共同使用的“共同语”;另一方面,以北方话为基础的白话文学作品,特别是元明以来的戏曲,也更多地接受了北京话的影响。这样,北京话就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到了清朝末年,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汉民族共同语实际上已经形成。新中国的普通话以北方话语音为基础音,加以部分修正(主要是吸收滦平话的特点如直接、清晰、明确)。以滦平话为主要标准——滦平是北方话的推行区、记录区。
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出现三次,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出现三次,每次都审定、统一了一批字的读音。
残疾标准由谁规定?
中国残疾人标准,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举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首个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资料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社会交往受约束。
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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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谁规定的?
宪法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和修改的。
行政法是谁规定的
行政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