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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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虚假陈述?
- 2、民事庭审中虚假陈述怎么处理
- 3、虚假陈述规定
- 4、什么是虚假陈述
- 5、虚假陈述包括哪些种类?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其中,“真实”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具有事实基础,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得存在语意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也不能故弄玄虚引起误导;“完整”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全面完整,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及时”是指信息披露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应披露事项,不得滞后。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述要求的陈述,则构成虚假陈述。
民事庭审中虚假陈述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是有权利阐述自己的观点,但是必须要做到真实述说,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陈述规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泛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包括哪些种类?
虚假陈述可分为以下几类:
(1)虚假记载,即行为人故意披露不存在的事实,强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Z公司为例,其2013年至2015年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增利润、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依法对Z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2)误导性陈述,即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诱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并由此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典型的误导性陈述包括语言模糊歧义、难以理解、存在部分遗漏等,其特点在于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事项是真实的,但在表述上存在缺陷,极易导致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基于该错误认识的判断。例如,A公司在信息披露以及接待多家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但A公司实际相关业务收入极小,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A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经调查确认后,A公司及高管因发布误导性陈述而受到行政处罚。
(3)重大遗漏,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强调信息披露的不完整。重大遗漏可能出于披露义务人的疏漏,也可能是其故意为之,通常是为了维持股价或隐瞒不利信息。例如,L公司在2012年至2014年进行关联交易,但未在定期报告上进行披露,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最终被实施了相应的处罚。
(4)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合适。该类行为使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据此把握投资机会,使信息丧失时效性,因此也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例如,H公司在信息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批准的情况下,将有关议案的临时公告通过股吧等渠道对社会公开,该披露渠道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披露,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