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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5-10-17 00:17:2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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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杭州公积金贷款上限

杭州公积金贷款上限具体如下:

1、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3、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等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乘以倍数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买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按照要求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

2、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3、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审结束之后,公积金贷款的承办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调查完毕后,贷款银行会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

4、借款人若通过了审核,便会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通知。此时,借款人只需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银行账号等资料,前往承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5、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借款人需按照要求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6、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给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怎么贷最划算

1、一般来说,公积金分为本额等金和本额等息两种还款的方式。在贷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会比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更节省一些利息。公积金贷款作为一项福利性买房贷款,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尚未变化。不仅可以首付两成,同时还能享用3.87%的公积金利率,比7折利率还低。因此,公积金贷款选择等额本金会更节约利息。

2、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年冲”,在每年4月或9月使用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另一种是“月冲”,按月使用账户上的余额冲还当月的还款额(本息一起冲)。一般人都觉得年冲更合算,因为可以直接冲本金,从而节省更多的贷款利息。可事实上年冲未必真划算。

3、公积金贷款具体贷款几年划算,这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说从房屋的类型或者是借款人的年龄来看。如果考虑通货膨胀,一般的情况下,建议大家最好选择30年。

杭州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杭州公积金贷款金额,需根据职工每月的缴存金额、房子的价格、以及房子首付比例等多个因素决定。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为50万元;而职工和配偶都符合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为100万元。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个人可以单独交,工资里每个月都扣。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在杭州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也是有公式计算的,公式计算的标准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乘以倍数,在当地最高能够贷款额度是100万元,个人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商业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一、杭州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基本条件如下:

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购买住房为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1.购买商品房

销售楼盘已与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2.购买二手房

房产代理中介公司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3.购买公有住房

须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4.拆迁安置

安置房已由拆迁单位办妥权属证明,全部房价款已付清;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应属国有土地性质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 二、首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3.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

5.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杭州市公积金贷款多可以贷多少

根据杭州市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缴纳公积金满1年以上。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来杭州工作后,需本人提供外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杭州正常缴纳公积金后,可以在杭州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职工本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1.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公布的基准利率。

2.目前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

3.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一般需要缴纳一年以上才能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