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河南省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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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西华的,现在做畜牧养殖业鸡,现在我县正在一次性征收占用耕地...
1、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执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3、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郑州养狗规定2021
1、法律分析: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年养狗新规需要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才可以养狗。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4、法律分析: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5、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该法对养狗做出了新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河南省有没有颁布养犬管理规定?三门峡市有没有颁布养犬管理规定?_百度...
1、禁养犬种类除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漯河市实际情况,对管理区域范围、禁养犬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而山西晋城之前出台的养犬管理办法中,肩高超过45厘米就属于禁养犬(导盲犬除外)。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5、您好,是有可能违法的,一是饲养的动物违法;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导致的损害责任 有些动物本身是不能在家作为宠物饲养的 犬类。不同城市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犬类和区域。
什么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河南省是怎么规定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法律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法律分析:养殖场占地至少在10亩以上,圈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80%。原则上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化平面布局图。根据动物防疫要求合理布局场地和建筑物。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畜牧业生产者、经营者、畜禽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另外,土地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要求,继续落实畜牧用地作为农业用地的政策,实行零收费制度。在畜牧业建设用地方面,还可从实际出发,引导农民自由结合进行土地置换或有偿转包,解决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难问题。
”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种畜禽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
1、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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