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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2025-10-03 06:29:43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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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哪些情况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撤裁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除了依据《仲裁法

》58条、第7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外,主要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

”)、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报核规定”)两份司法解释。

《审查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六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可简单归纳为三类,即:①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其中,如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涉外等),即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申请主体、管辖、时效及费用

申请主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案外人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时,案外人可另行通过我国民诉法

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管辖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时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这里延伸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仲裁裁决未向当事人直接进行送达,这种情况是否受6个月时间限制?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仲裁机构按仲裁协议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但对方当事人声称并未收到仲裁裁决书。本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区分对待:通常,仲裁不适用拟制送达,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协议没有对送达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考虑,因无法有效送达自然就不受6个月的限制;反之,如有效的仲裁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的,根据约定和仲裁规则可以确认送达地址的,则当然应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申请费用: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需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每件400元。

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简介

案件报核制度可以说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特色了,简单来讲,如受理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向本辖区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

进行报核。对于涉外案件,高院同意后还应向最高院进行报核,最终,受理法院方可依据最高院的审核意见为准作出裁定。这就是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三级报核”制度。相较而言,对于非涉外案件,通常上报至地方高院审核即可(例外情形下,如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也应遵循”三级报核”制度)。

报核制度对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量标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本人代理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中,案件经法院内部向上海高院报核,高院在充分听取我方意见后明确该类型案件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并就申请人提出的撤裁理由紧紧围绕《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最终作出了对我方有利的审核意见。

三、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撤裁案作为典型的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在法院对仲裁机构行使审查和监督功能时,为了保证仲裁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58条及第70条分别就国内仲裁及涉外仲裁撤销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0条援引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比整理如下:

国内仲裁:仲裁法58条 涉外仲裁:民事诉讼法274条

没有仲裁协议的 同左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同左

仲裁庭

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比可知,相较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案件的撤销审查只有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方可作出撤销仲裁裁定,而诸如包括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情形、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均不是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考虑的,这也与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干预弱化的趋势一致。

在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还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即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未对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作出特殊的约定,则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旦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则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的程序应当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中的规定相一致,否则,当事人即可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仲裁规则选择的重要性。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及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看,它与国内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是有区别的,即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形(撤销理由)只限于程序上的缺陷,不涉及裁决的实体问题。但若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受此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实践中,人民法院如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撤销。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为严格执行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最高法院在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按此制度,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撤销裁决之前,报请其所属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高级法院同意撤销裁决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在十五日内报最高法院,待最高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该报告制度对高级法院经审查如不同意撤销裁决应如何处理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如果高级法院对其所辖中级法院报送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如认为不应撤销裁决,而应驳回申请的,应将其审查意见(不同意撤销裁决意见)在十五日内答复报送审查的中级法院,该中级法院对高级法院不同意撤销裁决的意见,应参照执行。

怎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