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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终局(复议终局的情形)

2025-10-06 06:39:15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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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终局复议?包括哪些情形?

终局复议就是行政复议后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

复议的终局的案件有: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什么情形代表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复议终局型――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既属于行政复议又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与前面所讲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一样,中国公民对公安机关依据该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复议选择但终局的情形

法律分析:复议选择型——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那么法院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会如何裁决,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包括:《中国公民处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相关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