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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的简单介绍

2025-10-17 07:48:51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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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游行示威需要向哪些部门申请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游行示威需要向游行示威地区的公安部门申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怎么判刑?

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样的游行示威是合法的

游行示威不是绝对的自由权。游行示威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而且按照规定游行的时间、路线、口号进行。如果没有公安批准,即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政冶上没有什么合法不合法,法律是在当时时代背景下的一个规则。

由此可知,合法示威就是在该时代背景下,示威对像不是政府,而且,示威动机合法。

最关键,是动机和目的!

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安排的时间、地点或路线举行的游行示威是合法的。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量刑:触犯本罪的,一般对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