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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情理(法律的情与理)

2025-08-10 06:05:32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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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也都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等复杂而又统一性强烈的关系。总之,“爱即法理情之辩证”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了人类内在天赋善良本质与外部社会环境及文化传承对个体价值取向形成过程中共同作用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复杂性。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说到底,法理还是基于情理而产生,情理通过法理而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紧密相随。这就是法理和情理的关系。

下面我们追朔情理法渊源以及情理法与法理情的辩证关系。为人类社会发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一点合理化建议。

情理法是不是一致的

倘若我们不考虑“情”,用“理”来解决问题,在法和理不一致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也会造成违法的现象发生。

“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主要是指法律规范不等同于道德规范和感情的判断,有些事情道德和人的感情上可以接受但法律不能认同,比如:某人杀死自己的杀父仇人,在道德和感情上是合情合理并能接受的,但法律不会认同这种做法。

理是为了保护情的正常发展,不让情被abused而导致对情的亵渎,就像父母应该对于子女施与合理的亲情,不应该在爱的名义下将伤害,特别是隐性的,心理上的伤害,强加给子女而继而选择无视。

法律有情还是无情?

怎么说呢?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是无情的,因为法律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刑法,触犯了刑法,是不能私了的,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

法律是有情的,在社会发展中,法律维护更多的公平与正义,可以说法律才是最大的人情。

法律是无情的,也应当是无情的。但是在美国,叫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把法律置于所有人之上,赋予了法律无上的地位。而在中国,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法律放在了和人一个等级,同时也有很多人情可以讲,叫做中国特色。

法律的制定出发点是有情的,是道德的底线,是为了相对自由而对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和事件的约束;但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体现了执行的无情。所以可以这样理解:有情的法律,无情的执行。

法律有情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对于全体成员而言是有情的,它饱含着人的情感和情理。相对的,对方所要论证的“无”,则是根本否认了这种可能性。对方只有说明法律一点点情理或情感都没有才能完成他的论证。

法律文本与法律是不同的,前者是载体,后者是负重;前者是死的,后者是活的;前者是物化的,后者是精神的;前者是无情的,后者是有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