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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后还能入党吗)

2025-10-06 18:52:4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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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以下简称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怀孕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户口的,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不增批宅基地;不享受农村集体福利;不供应平价口粮;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 收养子女,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未办理公证收养子女(包括拣拾弃婴)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给予处罚。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限制或处罚外,并追回夫妻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第八条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罚的,可在区、县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育费。第九条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它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在上述行为中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育费,应一次交齐。对确有困难的,经原决定机关同意,可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年内交齐,第一次交纳数额不少于50%,并应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延迟交纳部分,应比照银行一年个人定期存款利息率,交付滞纳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由受处罚夫妻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的处罚,由受处罚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必要时可由区、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填具处罚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违反计划生育法怎么处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惩罚费用全国每个地区不一样,基本上是按照各地的经济水平。

计划生育是通过晚婚、晚育、优生和少生,对人口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的过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对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如单独可以生育二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不遵守计划生育的最直接的就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对于征收的标准是有规定的,不能乱来在确定了后那么当事人应该及时的缴纳,以免到时候那边直接强制执行的。

请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