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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处办法(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秘密级多少日)

2025-10-17 14:31:34 作者:wangsi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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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有哪些?

个人保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有:

1,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的力度不够,普通职工的保密意识不强。

整改措施:

加强全局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规范文件资料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保密制度在落实上有打折扣的现象,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网络、移动硬盘的保密管理规定,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在网络泄密的问题认识不够。

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保密工作自查和大检查,针对薄弱环节抓整改,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在细化上下功夫,在落实上做文章。加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个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信息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先决条件,信息能力成为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

要做好经常性的群众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保密性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也是长期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做到警钟长鸣。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时限,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泄密案件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初查时限及其延期处理程序,一是对无法在2个月期间内初查完毕的,必要时给予1个月的延长期;二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审批后可以继续延长。

法律依据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初查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

初查时限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算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法律分析】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国家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其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其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其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八、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新闻泄密及其查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各部门或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 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 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 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 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 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 重大泄密事件由保密委员会直接进行调查,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保密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在查处案件中 各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 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

(二) 罚款 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三) 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保密办公室应向保密委员会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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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泄密案件,由谁组织或参与查处

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泄密案件由保密部门查处

根据《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第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十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三)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下列泄密案件:

(一)省级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发生的;

(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地、州、盟)或者部门的;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

(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扩展资料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参考资料

国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处办法

公司告员工泄密可以撤回

可以撤案。

告泄密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所谓泄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